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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应计入上班时间内(即“准上班时间”)
本宪法第三条说,以上三说之论点详载于《小东洋学报》第三卷第八期。
2、本宪法第一条中所称“公事”一词亦曾在上班族宪法界引发论战。
哈佛大学企业管理博士海克马尼指出:凡有助于提高生产力之要求,均得视做与工作有明显牵连之公事,其判断权归于公司及员工中较能掌握本公务规划之一方。原台湾籍之日本民间学者和江泰岚则主张:新进员工应视作无上班行为能力者,是以公司应于聘用前负解释公务范围之责,其中不易界定之行规?(或称公司惯例)等,公司不得擅作利于已方之主张。
本宪法采用公事定义不确定论,精神上则同意江氏之说法,
3、本宪法第三条中论及效忠前提,其理论引自俄商葡萄牙籍学者胡思伯也宁斯所著《煞车失灵怎么办?我论企业与员工之感情》一书,胡氏将公司员工之关系分为五型(请参照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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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为封建型,即员工承认公司为君亲师,以过大劳务(↑↑)换取嫌少(↑)报酬而甘之如饴,公司亦吃定员工,百般索求(右方块大于左方块,表示右压迫左)。
B惯性型,即员工基于保守性格,不计较报酬,,只问耕耘,而公司也顺其自然,不作合理奖赏,两方均视为必然。
C为伪装形,即公司运用各种控制手段,以夺取无偿劳动力,员工明明不信这套,却不得不虚于委蛇,双方扮相奇美,身段尤佳。
D为契约型,即公司看员工的表现给酬,员工看公司出价送货,无感情却有秩序,生产力低落但留予后世平等互惠之楷模。
E为升华型,即员工感激公司爱才,公司感激员工效命,两方拼命付出,生产力及热情均直线上升。
其中A、E之员工具有忠贞思想,C则是假性忠贞,B、D则不知忠贞为何物,以下仅供参考。
4、本宪法第四条中论及上班族气质之先验性,此系针对死不认帐者而设。该气质之存在早于70年代中非巫术研究委员会证实,该会会长托克辰生斯于结论中指出:此后之课题,当在如何使当局者清。
中国庐山学派曾对一千名酒鬼展开研究,发现其中87.3%于醉时都呼“我没醉”,故而对要上班族承认自身气质之可能性表示悲观,其中涉及东西方民族经济条件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