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像把我的脸看得很清楚嘛。你尽管去报警没有关系,我无所谓。这个国家有一套叫少年法的仁慈法律。只要你未满十六岁,不管你杀害或是强暴几个人,都不用接受刑法审判。这法律很好吧?哈,反正去观护所或感化院待个一年半载就会被无罪释放了。真是太轻松了!
我记得……我是说感化院啦,我已经跟从那里出来的大哥请教过了。进到里面,包你三餐不用说,连电视都有得看,还可打球、做运动。此外还有所谓的学习时间,这些全部都不用钱,普通的国中、高中,哪有可能对你这么好?所以喽,老大也说了,十六岁之前,想做什么就做什么,不好好游戏人间可是自己的损失。多亏有少年法这道圣旨,让我感动得要掉眼泪了。
不过,女孩子就没这么好过了。我被逮捕后,就跟警方说一大堆,所以连你也会被警察叫去。我说的话是真的吗?警方会直接跟你求证,进行所谓的侦讯。这一问可伤脑筋了,他们会检查你的身体,问你口红涂在哪里,是怎么涂上去的。你的Rx房被怎么了?他的手指又插进你的哪里?当时你有抵抗吗?还是任那个男的为所欲为?刑警里不乏好色之徒,说不定他们还会要你赤身露体,做一番实地演练的检查呢。
一个黄花大闺女,让人这样搞不太好吧?当然,这件事要是传了出去,你就别想正正当当地嫁人了。
怎样?你要把我扭送法办吗?还是把今天的事深藏在心理,让它成为永远的秘密?
我呀,今天玩得很愉快,也好心地开导过你了。好了,你可以回去了……。
章二哥,仿佛已经死去的我,听到那男人的声音隔着空气从远方传来。如今,我不顾羞耻尽可能地把当时的情况详细记下。正如那男的所说,光想到要把这么丢脸的事告诉警方,我就全身发抖。当然,我也没办法跟爸妈说清楚是怎么一回事。在留给爸妈的遗书里,我提到自己被强暴了,不过我特地交代,请他们对亲朋好友说我是受不了升学压力而自杀的。
章二哥,你一定觉得为了这种事而自我了断生命的我,是个胆小鬼。说不定你还会认为不敢把事实真相告诉警察,将那个禽兽绳之以法的美季很没用。
可是,不是这样的。
我的父亲曾做过村里两届教育委员。当县里校园暴力、欺负同学等问题日益严重时,父亲也买了很多有关少年犯罪、少年法的书籍来阅读,做了很多研究。就因为这样,我有时也会阅读此类书籍、杂志,还曾和父亲讨论过。因此对于少年法,我或多或少也有最基本的了解。
所以我知道,章二哥,虽然我不甘心,但我必须承认那个男的讲的都是事实。只要他未满十六岁,不管他强暴了多少女性,甚至因为这样害对方受伤、失去生命,他自己本身都不用受到任何刑罚。为什么呢?理由非常简单,因为‘他是少年’,就只有这句话。
这个国家称未满二十岁的人为‘少年’。不管是出于一时冲动在书店偷了一本漫画;或是以残酷的手法虐杀了某个人,只要未满二十岁,这些全叫做‘少年犯罪’。犯罪内容是什么不重要,重要的是身份证上的年龄。
这就是‘少年法’这部奇怪律法的实际情况。
特别是针对未满十六岁的少年,法律给的恩典可说是无微不至,想尽办法营救他们。它的理由是,这个年龄的少年身心尚未发展齐全,与其追究他们的罪责,倒不如采取特别措施,营造良好的环境,让他们能够健全成长,矫正性格的偏差。
也就是说,这部法律的目的是呵护犯罪的少年。被害者的存在完全被漠视了,只能自生自灭。反正人死不能复生,被夺走的无法挽回,你们就摸摸鼻子、自认倒霉吧。
被害者和他们家人心中的怨恨和遗憾无法宣泄。这么不合理、不完善的法律,有存在的必要吗?
犯罪的少年——被他们杀死的人不可能再活过来。破碎的家庭,其愤怒和悲伤也永远无法消逝。被他们侵犯的女性,终其一生都忘不了心灵和肉体所承受的伤痛。不安、惶恐,交杂着恐惧的屈辱回忆是她一辈子都忘不了、丢不掉的。
然而,做下这些事的少年,却如那个男的所说的,被保护在包吃包住的国家设施中,既不用服劳役,也不用被处罚,过着和普通国中、高中生一样的生活,一年半载之后,他就会从所谓的观护所或感化院里放出来。然后,好像什么事都没发生似地融入社会,像一般人一样。
他所犯的罪,从逮捕到调查,整个过程都受到法律的严密保护,一般人根本连他叫什么名字都不知道,就算你想看他的脸或是听他的声音,都不被允许。你想想看,就连爱子被他杀死的双亲,也只能透过媒体报导得知‘少年A’这个抽象的符号,你说这叫做父母的情何以堪?除了徒呼负负外,又能怎么办?
被害者的沉痛呐喊被少年法这道冰冷的铁门挡在门外。不负责任、不了解别人痛苦的‘教育权威’,或是美其名为‘文化人’的卫道人士,高唱着‘保护少年’的大合唱,彻底盖过了被害者的声音。
章二哥。
我被那个男的强暴之后,有整整两天的时间都在看父亲收藏的有关少年问题的书,让我得知此一绝望的事实。我之所以决定自杀,就是在那之后。这是我反复思索,哭干眼泪后所做出的结论。
你还记得吗?大纹川上施放烟火的那一晚。在我家后院的池畔,我们一边观赏萤火虫,一边讲话?
那是我生平第一次对男人做出这么丢脸的事,但章二哥你却只是温柔地抱着我。当时我就在心里发誓,我已经离不开这个人了。一辈子,不管到天涯海角,我都要跟着他……
如今这个愿望也已成空。我这不洁的身体已不配走在章二哥身边。
章二哥,明年的夏天可否请你也到池畔来?然后在黑暗中,望着漫天流窜的萤光想起我?或许,其中一只萤火虫飞落在章二哥的肩头,你就把它当作是我吧。青白闪烁的萤光,就仿佛此刻濡湿美季脸颊的泪光……章二哥,我已经写不下去了,我太难过、太悲伤了,笔动不了了。
永别了!章二哥。美季绝笔。”
9
美季的遗书我反复读了十几遍。每读一遍,我的血液就更加沸腾,几乎要发狂了。遗书里的每一句、每一字都深深刻凿进我的心里。潦草的笔迹、泪水晕染的墨痕,至今我依然能够鲜明地记起。
当时还是大三学生的我只要拿出美季的遗书,就会在心里叫道:“美季!我要替美季报仇!”当然,我也知道现代社会是禁止私下复仇的。
不过,日本在封建时代,却将报仇传为美谈。曾我兄弟[注]、赤穗浪士[注]的故事一直流传到后世,人人对他们的行为表达赞许,也很能理解。
[注:曾我佑成、时政兄弟于建久四年(西元一一九三年),于富士山下的猎场狙杀工藤祐经,为父报仇。]
[注:赤穗浪士,即著名的忠臣藏事件。赤穗四十七烈士为了替前藩主浅野内匠头长矩报仇,在大石内藏助的带领下,忍辱负重,终于手戮仇敌吉良上野介,并在复仇成功后,集体切腹以明其志,忠孝节义,传为美谈。]
就历史来看,随着国家的势力越是强盛,对私刑的限制就越是严苛。国家为了独占制裁权,制定了刑则法规,禁止人民自己报仇。
所以,现行的刑法才会制定死刑或无期徒刑的罚则。也就是说,刑则法规的根源是源于禁止私下报复,由国家代为行之的思想。所谓的“死刑”,如同字面上的意思,指的是终结犯罪者的生命。而惩役则是为了惩罚犯罪者,拘禁其身体,使其从事辛苦劳动的方法。这种国家制裁权的行使对遏止犯罪确实有其一定的成效,不过,也因为有此制度,被害者的怨恨和复仇心才能得到某种程度的纡解吧?
日本的刑事裁判权就是秉持此一思想而运作,至少,从明治到大正时代是如此。
刑罚多了“教育”、“重生”的意义,应该是时代变迁之下的产物吧。
我收到美季遗书的那一天,就到书店把有关少年法的书全买了回来。当我读过那些法律条文和文章之后,我就知道当今社会对犯罪少年非常保护,几乎可说是过当了。就像美季在遗书里所写的,里面列举的尽是“令人绝望的事实”,漠视被害者权益的无情文字比比皆是。
我下定决心要替美季“报仇”,可是在读完少年法的瞬间,我突然领悟到那是多么不可能的任务。
假设,侵犯美季的少年日后因为某种罪行被逮捕,他在侦讯之际,供出自己曾经强暴数名女性,然而,这些事实和内容绝对不会经由报导让社会大众知道。因为只要触及少年案件,被优先考量、摆在第一顺位的就是“保密”(少年警察活动要纲·第一〇条之(b))。
“被交付家庭裁判所审判的少年,以及以少年身份犯法而被提起公诉者,有关其姓名、年龄、职业、住所、容貌等,凡是能让人推测此人即为该起事件的犯罪人的相关报导,包括报纸上的照片或其他出版物,一律不准刊登。”
这段文字有点拗口,不过,简而言之,就是凡是与犯罪少年有关的事,一律不准写。若有照片或文章点出嫌犯的脸部特征,让人因此察觉到:“啊,就是住在哪边的那个谁”,这些刊物就完蛋了。
就算攻击美季的家伙后来被逮捕了,人们看到的也只不过是个“架空的存在、少年A的抽象符号”,正如美季信中所写的。他躲在少年法的坚固屏障里被保护得好好的,我无奈地认清这项事实。
连敌人是谁我都不知道,更遑论要替美季报仇雪恨了。我咬牙切齿、满腔愤慨,却只能捏紧那封厚厚的遗书……
——就这样,十五年的岁月流逝了。然后,某一天,这段伤心的往事忽然又跃到我的眼前。
10
今年五月。
我担任某项文学奖的评审委员,辗转收到署名为大纹敬的新人的投稿。那是一篇名为《尸体和口红》的短篇小说。
错字连篇、文笔拙劣,但不管怎么样,总要把它读完吧?
然而,我继续往下读的视线却冻结住了,让我一时忘了呼吸。
就是他!
这个叫大纹敬的作者,就是这家伙强暴了美季!
瞬间,我的身体一阵痉挛。没错,这家伙就是无情蹂躏美季的男人!
《尸体和口红》的可笑内容,我不须在这里赘述。大体而言,就是一名少年连续强暴年轻女孩,并在她们身上涂抹口红,如果对方胆敢反抗就杀无赦的故事。
不过,其中有一段吸引了我的目光,那是描写少年对女生讲话的场面。他在内裤已被剥除的女生身上涂抹口红取乐,并说了这样的话:
“女人的身体上下各有一个唇。你看,我帮你把下面的唇也弄漂亮了。让我来亲吻它,烙上爱的印记。这可是我独创的新奇玩法喔!”
这一瞬间,深深刻凿在我记忆中的美季的遗书,伴随着她的悲痛呐喊苏醒了。同样的话,那男的也对美季说过!
这绝对不是偶然,这个男的是把自己的亲身体验直接写进小说里。
文章最后,按照规定必须写下作者的简历。
“长野县出身,本名段内敬士,现在从事与风俗有关的职业。”没错,段内这个姓经常出现在我老家隔壁的村落,笔名大纹,应该是取自流经当地的大纹川吧。这个人确实有可能出现在美季身边,这下子事情明朗了。
我为了接近他,不顾其他评审的反对,硬是选他的作品为佳作。当时的我,已经舍弃作家的魂魄了。
我去他工作的牛郎俱乐部,也只是为了确认他右眼上方是否有大大的黑痣。我拼命压抑想要杀死他的冲动,当场称赞起他的作品。
那时,他还很得意地这么说:
“老师,那种题材我多得是。怎么说呢?我从十三、四岁起就过着放荡的生活,十五、六岁时最是快活。在日本有一部叫做少年法的好律法,未满十六岁以前,不管做了什么事,都不用接受刑法的审判。他们还是孩子,所以要宽容以对,我们必须保护孩子的人权……真是笑死人了。这年头十五、六岁的孩子,比那些制定这套法律的伟人们,不管在身体还是心灵都更像大人呢……”
接着,他继续说道:
“那部作品里或多或少有放入我个人的体验。不管你强暴了多少女人,只要进去感化院待上一年就能一笔勾消。那里有所谓的辅导老师,那家伙问我:‘你出去之后打算做什么?’这种时候该怎么回答,前辈已经告诉我了。于是我回答说:‘我以后会努力读书,希望将来能做一名志工,对社会有所贡献……’结果,那个老师就拍拍我的肩膀,鼓励我说:‘很好,要加油喔。’很好笑吧?四十几岁的大人被十五岁的小孩骗得团团转……。其实我心里恨不得能早点出去,在十六岁之前,不管是杀人还是强xx,尽情地给它做个过瘾……”
他继续喋喋不休地讲着,我笑容可掬地看着他,心里却想着:终有一天叫你死在我的手上。
不过,他讲的话确实有几分道理。
根据日本的少年法,只要未满二十岁都算是少年。也就是说,法律着重的是犯案少年当时几岁,而不是他犯的是什么罪,身份证上的年龄才是重点。少年法的最大弊端就在这里。特别是涉及青少年的性犯罪,这部法律几乎可说是无知到极点。
我记得是在去年吧。我在某份英文报纸上看到,发生在英国的集体性侵害案。报导上写着,小学四年级的男生利用午休时间,把同班女同学押到厕所,轮流对她性侵害。警方将施暴的五人全数逮捕,并以猥亵、性侵害的罪名,将其中已满十岁的四人,处以正式的判决。
在英国,性犯罪的适用年龄原本是十三岁,如今已经修正,下降到十岁。这起案件里只有一名少年是九岁,因而得以逃过正式判决。这是以民主立本的国家英国的现况。和我国的少年法比较起来,其落差之大,真可谓一个天、一个地!
我很清楚自己这样写会遭受强烈的抨击。人权论者会反驳说:“犯罪的少年是社会的牺牲者。我们必须教育这些少年,维护他们的人权。光是严厉处罚,并没有办法遏止步年犯罪。”
这种话我早就听烦了,根本是强词夺理。那好,我请问你:“就算有少年法的存在,少年犯罪的案件就减少了吗?”
我再问你。
你可有过这样的经验?自己的爱女被少年强暴,变成一具惨不忍睹的冰冷尸体?
当你的妻子被少年剥光,尽情玩弄过后,为了掩饰罪行,他还放一把火烧了你家,连你的母亲一起烧死,你曾直接面对这样的现实吗?
你的宝贝金孙被少年大卸八块,他还把他的头脚四肢当作装饰品,摆在你家门口,你曾看过这样的景象吗?
当你知道这些恶行全是未满十六岁的少年做出来的,你还能够心平气和地说要保护他们吗?
我想那些人权论者一辈子都不会碰上这种事,他们的生活安详平静,说穿了,他们是幸运之人。反正事不关己,他们听不到被害者的悲痛呐喊。就像美季在遗书里所写的,被害者的泣血哀嚎完全被“守护少年”的大合唱给掩盖住了。
我这样写,并不代表我主张应该严厉惩罚所有犯罪的少年。我只是想指出,面对年年累增的少年犯罪案件,以及犯罪人口的低年龄化现象,现行的少年法已经不足以应付,丧失它应有的功能。
当然,每次犯罪都有所谓的加害者和被害者。我们的少年法对加害者(少年)呵护备至,却完全漠视被害者的利益。举例来说,加害者(少年)的姓名、住所、职业,甚至连他的家人都在法律的保障下,得以完全隐匿,社会无从得知,可是,反观被害者,又是如何呢?
这些人除了每天悲叹度日外,他们的名字、住址、职业就不用说了,就连他们的家人都会因为追根究柢的媒体而曝了光。巨细靡遗的报导,不只是照片,就连和案件无关的过去、隐私都会被摊在阳光底下。打着教育、矫正的名号,犯罪少年被送进寄宿学校,悠哉地过着日子,被害者却为了躲避世人的目光,只能偷偷摸摸地活着。这不是全颠倒了吗?少年法的保密精神为什么不普及被害人呢?
更令人不解的是,法律规定审判犯罪少年的时候,不允许负责侦办的警察或是检察官到场。
一般的刑事裁判,对于法官的不当裁决或是误判,检方可以提起抗告,只要拿出新的证据,还有上诉一途可走。但有关少年的审判却完全交给一名法官,由他来裁决一切。
而且,审判的时候,除了犯罪少年本人之外,只有他的监护人、律师可以出席,被害者这一方根本看不到审判是如何进行的。
站在被害者的立场,他当然想知道对方是基于怎样的理由非得加害自己;对于这样的行为,对方是否感到自责、反省?这种事,被害人当然想透过自己的眼睛亲自确认。如果情况允许的话,他想和那名少年当面对质,就算只听到一句抱歉都好。
可是,法律不给他们这样的机会。因此,少年和他的律师可以扭曲事实,只提对自己有利的证据,有时甚至说出假供词,你也对他莫可奈何。这种密室审判,完全忽视了被害人和其家族的存在。
不仅如此,针对审判的进行还特地加上一条“以诚恳为宗旨,必须尽可能宽容”的周到条文。
这么一来,与其说这是审判,倒不如说这是以犯罪少年为主角,顺便让他的父母、律师也参一脚的辅导“座谈”。在这种情况下,要如何揭开犯罪的真相,又如何进行公正的审判呢?
段内敬士在侵犯美季之后,曾说过:“多亏有少年法这道圣旨,让我感动得要掉眼泪了。”就是这个意思。
日本宪法主张:法律之前,人人平等。然而,法律却只对加害者的少年百般呵护,让他们蒙受恩泽,但相对地,被害者的人权却惨遭践踏,被置之不理。对了解现实状况的人而言,这样的宪法根本就形同虚设!
美季临死之前,留下遗书给我,在里面她曾经提到:
“被害者和他的家人心中的怨恨和遗憾无法宣泄。这么不合理、不完善的法律,有存在的必要吗?”
这段话毫无疑问地是临死前的美季从灵魂深处发出的呐喊。当时,我心中早已决定要赌上自己的生命,回应她的呐喊。
这就是我杀害段内敬士的动机。我代替不合理的法律制裁了他。我一点都不后悔。
当麻布西署的秋宫警部补带着他的部下,到我家来拜访我的时候,我正把义足解下,将用布巾包好的亚砒酸粉末藏在里面。看守所的狱卒不会去碰我的义足,所以到现在我都收得好好的。那是我为了以防万一,事先准备的毒药,看来它就要派上用场了。
刚被逮捕的时候,我原本打算在法庭上公开陈述我以上的那番意见。不过,被警方拘留的期间,我的想法改变了。就算法官愿意给我申述的机会和时间好了,能够听到我这番意见的人也只是少数几位旁听者。就算报纸会报导好了,我的意见也会被浓缩成短短几行文字。
修正少年法的主张,我想让大多数的人知道。因此,我决定以小说的形式将它发表出来。《米乐的囚犯》在我死后,会由文苑社出版发行。
至今为止,我的所有着作都写上“谨将此作品献给E”的献辞。
不过,当读者拿到即将刊行的《米乐的囚犯》时,在首页的地方,应该会看到以下的献辞吧。
谨将此作品
供奉在伊娃和美季的灵前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