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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书上的史实。以这种方式培育的爱国主义情感,一旦持续下去,便会有害,但不会在受过教育的成年人心中维系长久。伴随这种灌输潜入的,还有一种心照不宣的观念,即认为其他国家没有与己媲美的英雄;甚至可能还有一种信念,相信自己可以名副其实地“继承”一种传统(这无疑是十足蹩脚的生物学理论)。这些都几乎不可避免地导致第三点,我们有时候也称之为爱国主义。
第三点不是一种情感,而是一种信念,一种坚定、甚至刻板的信念。持这种信念的人认为,自己的国家长期以来一直明显比其他国家优越,在今日仍然如此,这是一个客观事实。有一次,我很冒昧地问一位宣扬这种爱国主义的老牧师:“可是先生,您不是说,每个民族都认为自己的男性最勇敢、自己的女性最美丽吗?”他十分庄严地回答说(我相信,即使在圣坛上诵读《使徒信经》,其庄严的神情也不过如此):“是的,但是就英国而言,这是事实。”毫无疑问,这种信念并没有将那位朋友变成恶棍(愿他的灵魂在上帝那里安息),只是将他变成一头极其可爱的老驴子、一个老顽固而已。但是,它却会培养出又踢又咬的驴子,发展到极端的地步,会逐渐演变成普遍的种族主义,而这是基督教和科学同样禁止的。
这就引出了爱国主义的第四种成分。如果我们的国家确实远比其他国家优越,那么,我们就可以认为,作为一个优越者,我们对其他国家享有权利或负有义务。十九世纪的英国人强烈地意识到这种义务——“白人的负担”,所谓的土著民是我们监护的对象,我们自封为他们的监护人。这不完全是伪善,我们确实给他们带来了一些好处。但是,我们每每将英国寻求建立帝国的动机(或将任何一个年轻人在印度民政部门谋职的动机),标榜为主要是为了他国的利益,这种习惯令全世界作呕。然而,这表现的还是优越感的最佳一面。一些同样具有优越感的国家强调的是权利,而不是义务。在他们看来,有些外国人是如此地低劣,乃至他们有权利予以灭绝;另有一些外国人只适合给自己——上帝的选民——劈柴、挑水,那么,最好让他们继续干这些粗活。“猪猡们,识相点!”在此,我决非暗示这两种态度属于同一层次。但是,二者都同样致命,同样要求自己的势力范围变得“越来越广”,同样具有这种明显的邪恶特征,即,唯有狰狞恐怖才能避免滑稽可笑。倘若没有与印第安人毁约,没有对塔斯马尼亚人实施灭绝,没有毒气室,没有贝尔森集中营,没有阿姆利则惨案,没有种族隔离,二者的狂妄自大就会是令人捧腹的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