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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那时已经走到了客厅的中央,你都不可能看到孩子的屋门。孩子第二次中毒之前,你是从卫生间一出来就看到被告人了,而在这套公寓一层卫生间的门口,你就更不可能直接看到孩子的屋门。也就是说,你认为被告人是从孩子屋里走出来的,只是你的感觉,只是你的推断,或者说,只是一种猜测,是不是?”
保姆结巴了一下,似乎被这种文字游戏弄得有些乱了,以为有什么陷阱,不免出语踌躇。但她最后还是答道:“啊,我就是感觉她刚从屋里出来么,不然孩子怎么会哭。她不碰孩子孩子很少很少哭的。”
保姆的声音虽大,但气势已露出些勉强,露出色厉内荏的败相。梅肖英机智地并不恋战,并未穷追猛打,甚至没有给保姆继续说下去的半点缝隙,使用斩钉截铁的语调向法官示意:“辩护人的问题问完了。”使保姆意犹未尽的争辩被戛然而止。
梅肖英的提问显然让两位出庭支持公诉的检察官发觉自己也有一根软肋,我看到他们神色凝重地交头接耳,紧张地讨论应变的对策。接下来又有几项证据和鉴定呈堂公示,但公诉人和辩护人均未多加置评,在法庭进入辩论程序之前,一切都进行得波澜不惊。
法庭辩论照例先由检察官做出支持公诉的发言,口气虽慷慨激昂,但内容多属重复。主要强调被告人因为自己的个人利益而残忍地杀害儿童,并且一次不成又来二次,可见毫无人性,社会影响恶劣,主观恶性极大,要求法庭依法从重惩处,以保护儿童,伸张正义。在公诉人发言之后,辩护人梅肖英做了辩护发言,同样咄咄不让,列举公诉人提供的人证物证,逐一加以分析评判,认为所有这些证词和鉴定,均无法绝对证明被告人肯定犯有起诉书中所指控的罪名,因此,依据无罪推定和疑罪从无之法律原则,要求法庭依法宣布被告人无罪。
梅肖英为自己的分析排列了如下顺序:第一,公安机关在被告人丁优的住处搜出的丰田汽车防冻液,因被告人确有正常用途而不能作为被告人用其毒杀儿童的定案物证。被告人那一阵正在学习汽车驾驶,使用的正是一辆丰田汽车。那桶防冻液原来放置于汽车的后备箱中,因汽车刹车和转弯时总是发出晃动,因而被被告人取出,存放于储物间内。公诉人没有提出任何证据可以证明,被害儿童血液里的乙二醇毒素,肯定源自这桶防冻液中。第二,被告人自我描述的关于被害人两次中毒发病前的情形,情节合理,逻辑畅通,公诉方的证据无法得出其不能成立的结论。按照被告人的说法,被害人第一次中毒发作前,保姆下楼去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