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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发生的变化,公共交通更为便捷,快车等服务得到认可和规范,曾经大量存在的黑车现象大为改观,好意同乘的辨识度更为明显,一些曾经影响好意同乘规范的社会治理因素已经不同。机动车的大量增加,自驾造成的交通拥堵日益严重,不少城市出台各种政策鼓励同乘。这种情况下,好意同乘的现象更为普遍。“一种法律秩序在何时、什么条件下将已发生的损失转由他人承担,这取决于很多因素,特别是取决于在该社会中占主导地位的思维方式和传统习惯。”重新研究和制定好意同乘规则的时机已经成熟。首先,关于好意同乘适用过错责任的理由。就我国立法体系而言,过错原则是侵权行为适用的一般原则。除非法律有明确的规定,才能适用无过错原则,不能随意扩大无过错原则的适用范围。从《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立法本意来看,第76条将交通事故中的机动车一方评价为物理上的强者,机动车一方对于非机动车一方、行人所承担的责任要比机动车之间的责任更为严格。而机动车一方内的驾驶人和乘车人之间,并非不对等关系,理应适用一般侵权规则,即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其次,关于好意同乘减轻责任的理由。大多数理论主张,好意同乘自身构成减责事由。属于社会层面的不在法律调整范围内的好意同乘造成责任承担问题的,当然也可以减轻供乘者的赔偿责任。最后,在我国提倡建立和谐社会的环境下,好意同乘是人与人之间互帮互助建立和谐人际关系的表现,如果发生在好意同乘中的侵权责任必须实行全面赔偿,则不符合我国社会伦理价值观,也不利于鼓励他人助人为乐。然而,若行为人具有侵权的故意或重大过失,则不能仅以好意同乘作为减责事由。比如,驾驶人可能存在违反一般安全注意义务的过错行为,还可能存在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严重行为。如不具备驾驶资格或有不得驾驶车辆情况的违法驾驶人免费搭乘他人,就是严重过错。此种情况下,不能减轻责任。
而对于本条好意同乘规定的具体理解和适用,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把握:第一,是否适用于营运机动车。好意同乘主要是指非营运机动车的驾驶人基于亲情或者友情在上下班、出游途中无偿搭载自己的亲朋好友、邻居同事的情形,生活中老百姓称之为“搭便车”。好意同乘可以缓解交通压力、实现资源最大化利用、节约资源等。但是,实践中,就好意同乘引发的损害赔偿问题,司法裁判结果不一,引发了较大争议。对于好意同乘过程中造成损害的责任承担的规定,既要保护受害者的权益,也要尊重我国助人为乐的传统美德,保护民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