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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说的爱情指的当然是所谓“相爱”的那种状态,如果你愿意,也可以说是情侣“沉浸其中”的那种爱。在前面谈及情爱时我说过,人类对情爱的感受似乎与动物最接近,有些读者或许对此感到惊讶。现在有人可能要问:人类的性功能无疑也同样与动物接近?就人类的性欲总体而言,确实如此。但是,我要讨论的不是人类的性欲本身,性欲只有在作为“相爱”这种复杂状态的一部分时,才进入我们的话题。毫无疑问,性欲在没有爱情、不“相爱”时也可能出现,而爱情,除性欲之外还包括其他内容。如果你愿意,我想说,我探讨的不是人类与动物共有的,甚至不是全人类共有的性欲。我探讨的是在“爱”中发展起来的、人类特有的一种性欲,我称之为爱情。爱情中肉欲的成分或动物性的性成分,我打算(沿袭古老的用法)称之为性爱。我说的性爱不是(像深层心理学家探究的)潜藏的或经过升华的性,而是一目了然的、为一切有过性经历的人所知、通过最简单的观察即可证明的性。
无论爱情是否存在,性欲都可能产生。在此,我首先要声明,我作此区分只是为了限定探讨范围,没有任何道德判断的意思。我丝毫不赞成普遍流行的那种观念,即认为,爱情的有无决定了性行为是否“纯洁”、高尚、正当。如果所有未经历爱情就同床共枕的人都是可鄙的,那么,人人都出自道德败坏的祖先。婚姻以爱情为基础,这样的时代和社会占少数。我们的祖先大部分年纪轻轻时,便在毫无爱情的基础上与父母择定的对象成婚,他们的性行为没有任何其他的“动力”,可以说,只是出于纯粹的动物性的欲望。他们——那些诚实的基督徒夫妇——奉父母之命,相互偿还“婚姻的债务”,以一颗敬畏上帝的心生儿育女,他们生活得很好。相反,在崇高、美丽的爱情(这种爱情不太看重感官的乐趣)推动下发生的性行为,则可能是赤裸裸的奸淫,可能会伤害妻子、欺骗丈夫、抛弃子女、背叛朋友、辜负盛情。以感情的高尚与否为标准区分罪与义务,从来都为上帝所不悦。像其他行为一样,性行为正当与否也有比感情更切实、更明确的评判标准:仁爱或自私、信守或背弃诺言、公正或不公正、顺服或不顺服。我对爱情的探讨,在不作道德评判的基础上排除了纯粹的性欲,即没有爱情的性欲,因为这与我们探讨的目的无关。
进化论者会认为,爱情自性爱衍生,是古老的生物冲动在后期发展出的一种复杂的产物。但是,我们千万不要以为,个人的爱情发展也一定是这样。也许,有些人开始时对女性只有纯粹的性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