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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眼光敏锐的旅馆经营者也看清了这种势头,他们纷纷与世界各地的航空公司联合,这样可以确保稳定的旅客,从而获得更大的收益。这就便许多旅馆业和航空业成了“相亲相爱”、难解难分的“鸳鸯”行业了。
与WWA公司结合是N·I公司多年的夙愿,N·I公司在合并条件上希求尽可能对自已有利,于是提出东洋最大规模的猪原饭店在合并之前,无论如何要编入自己的联号。
东京是日本的桥头堡,在这里建设首屈一指的旅馆,其意义非同小可,纳尔逊就是怀着这样的用心说服猪原留吉的。
N·I公司与WWA公司的合并工作是在极其隐蔽的秘密情况下进行的。甚至到了合并之时,还守口如瓶,未向猪原方面透露出一点儿消息。
猪原饭店的母公司东都高速电铁,也是日本航空业的大股东。WWA公司实际上是它们的竞争敌手,把自己所闻的饭店拱手交给敌手,这奇耻大辱怎么能忍受呢?
猪原方面被激怒了,
与N·I公司签属的业务委托合同第十二条A顷中有“当事者如事先未经对方书面上的许可,不得擅自将本合同及其产生的权利以任何方式让渡或转让他人”这样的特别条约。按照这个规定,随意合并当然也属禁例。
以木本专务董事为首的强硬派,牢牢抓住这项条款作为把柄,坚决要求一举废除这屈辱的条件。
相反,千草常务董事则主张,先慎重讨论第十二条B项内的保留条款后再作处理。
作为问题焦点的B项是:
“但是,对原来的当事者自己或其关联公司所有的,而且完全被支配的子公司来说,不在此限之内”。照此项规定,那么将权利让给子公司是自由的。
这里可以看到N·I公司与WWA公司合并时挖空心思耍的花招。
老奸巨滑的N·I公司在合并前首先组成了百分之百投资的同名子公司,将全部有形无形的资产让出去之后,以一个空壳的母公司与WWA公司合并了。表面上N·I公司依然存在,可是它的实体已经不复存在了,实质上业务委托巳转让给WWA公司了。
猪原方面终于发现自己上当受骗了。可是这时的猪原即使变成一只愤怒的野马也难以挣脱这精心编织的罗网。
第十二条B项的保留条款成了慎重派千草牵肠挂肚的一块心病。他说:“旧纳尔逊向新纳尔逊全盘让渡权利,有适用于B项条款的可能性。假使适用,对方就无需取得猪原方面的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