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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近这个客观的“是”。换种方式来说,如果你的道德观念更正确,纳粹的观念不那么正确,那么,必定有某个东西——某个“真道德”在那里,你们的看法正确与否是相对它而言。你对纽约的看法可能比我的正确,也可能不及我的正确,那是因为纽约是一个真实的地方,独立于我们对它的看法而存在。倘若我们说的“纽约”指的只是“我自己的头脑中想象的一个城镇”,孰是孰非怎能断定?这样一来,就根本不存在正确或错误的问题。同样,如果正当的行为规则指的只是“每个国家碰巧认可的任何东西”,那么,说一个国家的认可比其他国家正确就没有意义,说世界的道德可以不断地提高或不断地下降也没有意义。
因此,我得出这样一个结论:虽然人们对何谓正当的行为看法有异,这些差异常常让你怀疑根本不存在客观的、自然的行为律,但是,对这些差异注定要作的思考实际上却让我们得出了恰恰相反的结论。在结束本节之前我还有一点想要说明。我遇到过一些人,他们夸大这些差异是因为没有区别道德的差异与对事实的认定方面的不同。例如,有个人对我说:“三百年前英国人对巫师处以极刑,这是你所谓的人性法或正当的行为规则吗?”毫无疑问,我们今天不对巫师处以极刑是因为我们不相信巫师存在。如果我们相信,如果我们真的认为周围有人把自己的灵魂出卖给了魔鬼,从他那里换取超自然的能力,用它来伤害邻人的性命、将邻人逼疯、带来恶劣的天气,我们大家肯定会一致同意,若有人配处以极刑,那一定是这些卑鄙地出卖灵魂的人了,对不对?这里不存在道德原则的差异,只存在事实的差异。不相信巫师可能是知识上的一大进步,当你认为巫师不存在的时候,不对他们处以极刑不是道德上的进步。如果一个人相信自己的房子里没有老鼠,所以不再安置捕鼠夹,你不会因此称这个人很仁慈。
这个律真实存在
我现在回到“人性法”那一节结尾所讲的内容上去,即人类有两点奇怪之处。第一,人认为自己应当采取一种行为,这种行为可以称作公道、正当、道德、自然法,这种正当行为的念头常常萦绕在人的脑际。第二,人实际上没有这样采取这种行为。我认为这两点很奇怪,有人可能对此感到不解,在你们看来这也许是世界上最自然的一件事,你甚至觉得我对人类的要求太苛刻。你可能会说,我所谓的违背是非律或自然法说到底不过是指人非完人,我有什么理由期望人是完人呢?如果我现在是要决定,人没有达到自己对别人的要求,当受多大的责备,你所说的就很